同性伴侶梁宗慧與朱姵諠3年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拒絕後提起行政訴訟,今日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北高行法官認為,依現行民法規定,婚姻是建構在「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結合關係,在相關立法或修法前,行政機關並無辦理同性結婚之法令依據,就算有立法漏洞,也非司法機關可逕自填補處理。
根據大法官釋字748號,民法上婚姻為「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結合關係,未使相同性別的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應由立法機關於該號解釋公布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同性別2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不過,北高行合議庭解釋,現行民法的婚姻關係仍建構在「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結合,尚無同性結合關係之相關法律規範,縱使立法有漏洞,修法義務也屬立法機關之權責,並非司法機關可越權逕為填補處理之,而行政機關更無辦理同性結婚之法令依據,因此駁回原告請求。
據了解,梁宗慧與朱珮諠已在加拿大完成結婚登記,但回國後仍非合法配偶,連其中一方住院時,另1人都無法以伴侶身分陪同住院,讓她們感到相當遺憾;而2人今日也親自到法院聽判決,得知敗訴後相當失望,認為同志人權依然被漠視,但也強調將會持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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