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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農業設施合訂辦法? 遭疑恐擴大農舍比例


發佈時間:2017/12/22 13:44
最後更新時間:2017/12/22 13:44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宜蘭縣20日預告草案將農舍與農業設施申請比例合計,明天將開公聽會。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表示,農委會不會派員參加,並指將申請農舍與農業設施合訂一個辦法,違反中央法規無效。

宜蘭縣政府20日預告「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草案,其中「農舍加上農業設施不超過農地40%」,被質疑超越現行中央法令規定,因為將農舍跟農業設施合併計算,恐擴大農舍興建比例。宜蘭縣政府並認為有些規定更嚴了。

 

宜蘭縣政府明天將就上述草案召開公聽會。農委會今天特地召開「沒有農業就沒有農舍」記者會說明。

陳吉仲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訂定,此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

他並說,辦法規定的90%農業用地面積必須是完整的,不能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的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地方政府無權另訂格式。
 

另外,「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3項規定訂定,此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

陳吉仲強調,以上兩個依據農發條例訂定的辦法,就是將農舍跟農業設施分屬兩個不同的辦法規範,不能只看數字上的加總,農業用地必須完整;不管哪一個地方政府,若要訂定自治辦法,都要依中央政府法規訂定,「地方制度法」第30條說明很清楚,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就是無效。

他並具體舉例,如果有地方政府要把農舍跟農業設施這兩個規範合併訂成一個辦法,就是無效;農委會有收到宜蘭縣舉辦公聽會之文,但是不會派員參加,因為今天的記者會就代表農委會的立場。

媒體聯訪追問是否要修「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限制農舍移轉的身分?他說,農發條例立法精神就是農舍起造人要是農民,承受人本該也是農民,若法規待釐清,也會盤點。至於宜蘭縣政府的草案若再送議會審查,執行地方法規訂定流程,是否有行政疏失?陳吉仲說,確認是否有行政疏失是監察院的職責。(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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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違法#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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