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內湖購地弊案,被告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聲請具保停押,北院6日二度裁定1億元交保,限制出境。北檢不服裁定,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天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北院重裁。
台北地檢署今年1月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將張明田等人起訴,案件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張明田11月初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北院11月17日開庭後認為,本案的重要證人、共同被告已詰問完畢,僅剩卓姓、楊姓證人尚未詰問,難認定張明田有串證的必要;本案犯罪所得為新台幣8.9億多元,並未流入張明田所能支配之處及他任職的中信銀,因此裁定1億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每天晚上9時至10時須赴轄區派出所報到。
北檢不服交保裁定,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將交保裁定撤銷,發回北院;北院6日開庭後認為,檢方沒有提出何證據,證明張明田有勾串可能,裁定張以1億元交保,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每天晚間9時至10時赴轄區派出所報到,與先前交保條件一樣。
北檢仍不服交保裁定結果,二度向高院提抗告;高院認定,北院未妥適說明張是否有與賴姓證人串證的可能,就諭知具保停押不妥,因此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北院重裁。(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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