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短漏報應納稅額等違章事實,在稽徵機關啟動調查前補報,可以免罰。但若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展開調查後,才自動補報繳,則無法適用免罰。
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轄內有某家公司今年1月將作廢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新台幣12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亦即裁罰60萬元。
但該公司主張,這是因為公司帳務人員疏忽,導致申報錯誤,但已經自行檢核並發現錯誤,於今年4月18日自動補報繳,且未收到稽徵機關函詢異常情事,並無虛報的事實。
不過,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該公司申請更正及補繳稅款前,其他國稅局已於3月8日函請原發票開立的營業人提供相關資料備查,以確認該公司涉嫌短漏報營業稅的事實。依照規定,3月8日即為調查基準日,該公司在調查基準日後,才申請更正並補繳稅款,已不符合免罰規定,因此仍對該公司處以60萬元罰鍰。
官員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稽徵機關發函日即為調查基準日,超過調查基準日後才補繳稅款,已不符合免罰規定,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各項稅捐後,應再詳實核對有無申報疏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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