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今天發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23歲國民等隨機抽選產生,適用案件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
草案分為總則、適用案件及管轄、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審理程序、罰則共5章,共計120條條文。
草案中定義的國民法官為「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之人」;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國民法官6人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庭長為審判長。
適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案件類型,除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括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不過,國民法官是從一般國民中選任產生,不宜課予過多、過重的負擔,因此當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不宜進行國民參與審判;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此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權利及義務。
至於國民法官資格,草案中規定,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但與案件或案件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等情況,不能被選為國民法官;超過70歲以上、在校學生等狀況,可以拒當國民法官。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重點,是想讓法官與國民充分討論,利用法官的專業、民眾的社會經驗凝聚共識,與法官一起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有罪者該判多重。
呂太郎強調,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也在呈現多元價值,在隨機抽選的情形下,廣納各界意見,判決結果也會附判決理由,大家一起監督、結果可受公評;被挑選當上國民法官的國民,有公假、日旅費,參與者的個人身分絕對保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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