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國昌不滿前國民黨主席洪秀柱指他支持核食進口、毒品除罪化,提告誹謗。台北地院今天審結,法官認為洪秀柱的言論未刻意虛構事實,屬合理評論,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內容提到,這起自訴誹謗案起因於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不滿洪秀柱在4月3日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地方民眾對黃國昌支持核食進口、毒品除罪化,配合民進黨諸多違法亂紀的言行,引起民眾不滿」等。
北院法官開庭審理,「支持核食進口」部分,查閱立法院議事錄關於「是否進口福島等5縣市的食品」這個議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內容是「在經過一定的檢驗、調查程序,並經過立法院同意後,可以開放進口」,然而黃國昌跟時代力量黨團從來沒有提出或贊成「禁止福島等5縣市食品進口」的議案。
此外,黃國昌跟時代力量黨團對於國民黨關於「必須先跟日本達成司法互助協議才能進口」的議案,究竟是贊成或者棄權,態度也是前後不一,所以確實會讓洪秀柱有相當理由相信黃國昌是支持日本核災食品進口的立場,因此洪已盡查證義務,並沒有刻意虛構事實,也沒有重大輕率傳述不實言論的「真正惡意」。
新聞稿內容指出,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如果只是被害人主觀情感受到傷害,但客觀人格評價沒受影響,仍不會構成這個罪。
在「毒品除罪化」部分,對於施用毒品的人,到底是當作犯人還是單純病人來看待,見仁見智,屬於道德中立議題,並沒有「支持除罪化的人就比較低劣,反對的人就比較高尚」這樣的道德標準;所以洪秀柱說黃國昌「支持毒品除罪化」,縱使跟黃內心真正想法不同,讓自訴人感到不快,但不足以毀損他的名譽,自然不成立誹謗罪。
至於洪秀柱說黃國昌「違法亂紀」、「製造對立」屬於主觀評價,是洪內心想法的意見表達,沒有真實與否的問題。而且檢視洪秀柱發言全文內容、當下時空脈絡,洪所言的目的與動機,是在質疑黃國昌的立場與執政黨似乎過於接近,是出於「善意」,屬於「合理評論」,可依照刑法第311條第3款阻卻違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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