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收養親戚的小孩時,想申請育嬰假,但因法院並未給予共同生活證明文件,導致無法申請。對此,勞動部發出函釋,在特殊情況下,若收養人可出示其他證明跟被收養者共同生活,即可申請。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不過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職場平權科長楊玫瑩今天接受電訪表示,日前有民眾收養親戚的小孩後,想要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育嬰假)時,因法院並未給予共同生活證明文件,導致無法申請育嬰假,因此勞動部才放寬相關證明文件。
楊玫瑩說,放寬後若是收養人要請育嬰假卻拿不出法院的共同生活相關文件,可改用出具法院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證明收養人跟被收養者有共同生活,也可申請育嬰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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