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蜂抓蛇是否為消防業務,引起社會關切。台東曾發生消防員尚未摘到蜂窩即遭螫傷過敏送醫不治,不算「因公殉職」,只能算「因公死亡」;也有消防員火攻蜂窩,不慎燒了屋子,還自掏腰包賠償。
民國100年10月19日深夜,台東縣消防局知本分隊接獲民眾求援,知本溫泉一間飯店內有虎頭蜂巢,當時50歲、隔年就要退休的李姓消防員趕往摘除,但著裝時被蜂螫傷。
李姓消防員當場引發過敏,失去心跳,經同仁搶救恢復心跳送醫,不過持續昏迷,和死神拔河19天後,因多重器官衰竭不治。
對此,親友和打火弟兄難過不已,當時李姓消防員的小隊長邱偉原悲慟地說,每次出任務,李員出勤總是戰戰兢兢完成,從未有任何怨言,這次的意外隊上都傷心難過,「他真的是個好隊員」。
台東縣消防局積極爭取最高撫卹,不過,最後只以「因公死亡」撫卹,而不是「因公殉職」,撫卹金相差新台幣800萬元。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因公死亡的定義,包含: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第一款屬因公殉職,撫卹金最高。
台東縣消防局提報李姓消防員為「冒險犯難」因公殉職撫卹。不過,銓敘部回覆台東縣消防局公文表示,奮勇要件是指公務人員明知災難或事故現場已有相當危險性,且會危及生命,仍奮勇進入災難現場進行搶救;李員著裝前即遭虎頭蜂螫,因此難以認定是否有奮不顧身。
銓敘部解釋,當時如果群蜂已攻擊摘除人員或民眾,導致面臨生命危險時,李姓消防員仍奮力衝向蜂群,並消滅蜂群,則可認定「冒險犯難以致死亡」,因此李姓消防員不算「因公殉職」。
不過,李姓消防員的死因與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致死有關,因此符合第二款的「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辦理撫卹。
另外,知本消防隊於民國104年10月9日接獲民眾通報住宅有虎頭蜂窩,消防員以火攻,火花不慎掉落屋頂,引發火勢,將屋主的房子燒了,最後消防員自掏腰包賠償95萬元。
台東縣消防局秘書林建誠表示,這兩件事還不至於打擊整個消防弟兄士氣,但消防業務是有必要回歸正常化,釐清消防業務的本質。
不過,也有基層消防員不反對捕蜂抓蛇業務。不願具名的關山地區消防員表示,目前消防隊裡都有捕蜂抓蛇的工具,也都有受過訓練,和其他單位相較,消防單位各地區都有建置,是比較適合擔任此工作,「人力不足,可補人力」,只要將捕蜂抓蛇列入消防業務,就可以解套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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