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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110年底前電動汽機車免徵牌照稅


發佈時間:2017/10/30 15:24
最後更新時間:2017/10/30 15:33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民國110年底,電動機車則從明年1月到110年底,免徵使用牌照稅。

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初審條文明定,延長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增訂電動機車於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不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王榮璋質疑,用減稅的方式,無法達到推廣電動機車的目的。他強調,不能夠把稅捐當成提款機,讓所有的政策都用減稅來達到目的跟效果。

會議主持人財委會召委、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建議,自實施後,財政部應每年針對電動機車的效益,送一份報告到財委會,若狀況真的不好,朝野立委就提案中止。
 

根據財政部長許虞哲的報告指出,依經濟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延長電動車輛免稅措施4年,預估增加電動汽車5795輛,電動機車17萬1000輛。

報告指出,增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稅收新台幣45億元,扣除貨物稅、使用牌照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的稅損37億元,整體稅收增加8億元。

另外,初審條文也放寬對已立案的社福團體和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範,未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的社福團體與機構,經地方政府同意後,免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不受現行3輛的限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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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免徵#電動#汽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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