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新屋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監察院通過糾正桃園市政府,監委要求將檢方起訴的消防局救火指揮官湯佳興等7人移送懲戒,並請桃園市政府議處時任城鄉局長吳啟民等16人。
監察院昨天召開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對桃園市政府的糾正案及調查報告,今天對外發布糾正案內容。
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和江綺雯調查指出,桃園縣政府(後升格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83年核發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建物的使用執照時,就知悉建物有未完成建物存在,違建面積高達85%,合法面積僅占15%,用目測即知建物的主要構造與設計圖樣顯不相符,工務局竟違法核發使用執照,核有重大違失。
監委說,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工務局任由這座大型違建非法存在於農地時間長達20年之久,期間做為「亞洲保齡球館」、「新亞洲游泳池」、「佳宜音樂餐坊」、「電動玩具店」等各式不符合法規用途,桃園縣府及新屋鄉公所歷來對違建未能切實進行查報、稽查,並勒令拆除,甚至於103年間查報本案建違時,縣府及鄉公所承辦人員均將違建類別錯誤登載,經檢方以涉犯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
監委指出,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就民國99年到103年間該保齡球館委託專門技術人員檢查並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計8次,所記6項目缺失從未進行改善,消防人員在100年至103年辦理安全檢查及複查時,竟勾選合格,使保齡球館管理權人不須改善缺失即可繼續營業。
監委說,此舉造成104年發生火災時,因火災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自動灑水設備未發生作用,而未能快速查覺、熄滅火災,顯示新屋消防分隊消防安檢放水情事長期存在,安檢流於形式。
監委說,火災發生時,消防局救火指揮官湯佳興明知起火點位於建築物後方,卻未掌握火場狀況、水線布置及火點攻擊狀況,貿然決定不派員自後方攻擊,而派員由建築前方進入室內搶救,且未依規定落實火場人員管制,僅攜帶一支無線電,未使用直通頻道,全程以「中繼頻道」指揮救災。
監委指出,湯佳興疏於注意鐵皮屋對無線電通訊的重大阻礙,未曾與室內救災人員確認通信狀況,導致室內人員無法及時收到其撤退命令,釀成6名年輕消防人員殉職。
監察院要求桃園市政府將違失情節嚴重或已由檢方起訴的湯佳興等7人移送懲戒;此外尚有城鄉發展局、工務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等相關違失人員計31人,其中15人已罹5年懲處時效,要求將未罹時效的時任城鄉發展局長吳啟民等16人加以議處。
監委並指出,消防人員個人防護裝備攸關第一線救災人員的生命安全,但新屋分隊當日未獲配置熱顯像儀,部分消防員無防爆手電筒,影響災害搶救,內政部消防署於事件後已研提計畫補足迫切需求裝備,各地方政府亦應檢視消防人員設備需求並寬籌預算,避免因裝備不足影響災害搶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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