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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進勇:焚化爐惡意當事人不適無罪推定


發佈時間:2017/06/19 16:42
最後更新時間:2017/06/19 16:42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林內焚化爐仲裁案債務人異議之訴明天宣判,雲林縣長李進勇今天抨擊,林內焚化爐案訴訟,達榮公司是惡意當事人,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李進勇更批評指出,達榮公司惡意隱匿林內淨水廠僅距離1.8公里的事實、環評被判決無效且爆發賄賂案,豈能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也不能無限上綱。

 

雲林縣垃圾問題至今未解,林內焚化爐仲裁案債務人異議之訴明天將由台南高分院宣判,焚化爐及垃圾處理議題今天在縣議會總質詢再受關切。

李進勇答詢指出,達榮公司在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中,惡意隱匿林內淨水廠在附近的事實,未充分揭露環境調查資訊,環評被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確定,且興建期間發生賄賂案,達榮公司是惡意的當事人,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他說,雲林縣政府要求達榮公司依契約履行補正環評責任,包括補正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及差異分析、焚化爐堪用可運轉移交等,才能要求對待給付,縣府才能依約付款,而非靠仲裁判斷,對縣府予取予求,完全不符公平正義原則,豈能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林內焚化爐案仲裁,判雲林縣政府需賠償達榮公司新台幣29.5億元,第一階段應支付15億元,包含利息已付17.5億元,達榮公司要求支付第二階段款項14.5億元,並聲請查封土地強制執行。

雲林縣政府在民國105年2月,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一審敗訴不服提起上訴,歷經準備程序,今年5月在台南高分院二審言詞辯論庭,李進勇曾說,垃圾是雲林夢魘,焚化廠閒置讓雲林垃圾處理缺一選項。

李進勇表示,環評是主要關鍵,至今未解,達榮公司應善盡責任未盡,卻要求縣府背負重啟環評責任,真是令人匪夷所思,仲裁案對雲林縣政府判賠更是「大有問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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