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釋憲案,法務部長邱太三今天指出,對於同婚議題,如果認為它是該保障的權利,目前是有立法不足情形;想要一步到位,也要看社會能否承載急遽變化。
大法官今天就台北市政府、祁家威所提的同婚釋憲案,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邱太三在最後5分鐘的陳述意見時間,要大家想想,開這樣的釋憲法庭,爭執的重點在於,是民法明文禁止同性婚姻而違憲?還是民法在民國19年制訂時,沒有規定同性婚姻上立法的不足而違憲?
他談到,本件釋憲的源起,是戶政機關不願接受同性婚姻登記;坦白說,當民法沒有規定同性婚姻這樣的機制,倘若戶政機關受理登記的話,才會產生違憲問題。
他強調,台灣對於同婚議題,基本上如果認為它是該保障的權利,是有立法不足的情形,雖然立法進度太慢,但沒有怠惰,立法者也已經注意到這樣的問題;對於立院審議同性婚姻民法法案,法務部的基本立場是,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採開放態度。(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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