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誰的都沒收!毒駕修法「直接沒入車輛」預計這時新制上路
- 記者:劉庭宇,陳昫蓁
- 發佈時間:2026.06.18 14:19
- 記者:劉庭宇,陳昫蓁
- 發佈時間:2026.06.18 14:19
行政院今天舉辦院會後記者會。(圖/劉庭宇攝)
社會關注新興毒品及毒駕問題,行政院院會今(18)日通過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對於毒駕行為,不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均將直接沒入車輛。對於租賃車、失竊車是否同樣適用沒入規定,交通部說明,如果車主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就不予處罰。交通部今(18)日也先行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預計於115年7月中旬發布施行。
更多新聞:政院重拳修法:吸毒一律「吊銷駕照」 毒駕致死終身禁考
交通部:若車主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 不予處罰
行政院今天舉辦院會後記者會,針對修法沒入毒駕車輛,媒體詢問,如果是租賃車、失竊車,是否同樣適用沒入規定,以及有無相關救濟方式?
交通部次長陳彥伯回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內容為,不問汽車所有人跟駕駛人的關係,一律沒入,但是沒入時,依照《行政罰法》第22條規定,不屬於受處罰者的所有物,因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違反行政法義務之工具者,仍得沒入。
陳彥伯說明,如果車主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就不予處罰,因此租賃業者如果已善盡相關告知、防範義務,就不算是出於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就不予除罰,同樣道理,如果車子被偷走,符合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是不予處罰,但這都要看個案的具體事實認定。
交通部修法重點一次看
交通部表示,吸毒後駕車不僅危害駕駛人自身安全,更可能對其他用路人生命造成重大風險。毒品對駕駛人的反應能力、判斷力及注意力均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絕不能等到事故發生後才處理。因此,交通部配合行政院「源頭嚇阻、強化查緝、毒駕嚴懲」政策方向,並在主管權責範圍內主動採取先行措施,透過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把毒駕防制向前推進到考照、換照及持照管理階段。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建立施用毒品者換照觀察制度:
經確認施用毒品之汽車駕駛人,須依規定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且自完成日起六個月內未再有施用毒品情形,始得換發有效期間三年之短期駕駛執照;並設置六年觀察期,期間每滿三年須重新換照,以利持續追蹤管理。
二、強化持照資格管理:
將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並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列為施用毒品者重新取得駕駛資格之必要條件;未完成相關程序前,不得駕車上路。
三、加強考照資格審查:
經確認施用毒品者,在未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前,或於完成後六個月內再有施用毒品情形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避免高風險駕駛人直接取得駕駛資格。
四、增訂毒駕吊照後重考規範:
曾因毒駕遭吊銷駕駛執照者,申請重新參加駕照考驗時,應檢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之證明文件。
交通部強調,毒駕防制不能只有事後處罰,更要有事前預防。本次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正是交通部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完成前,主動運用主管法規工具、提前強化駕照源頭管理的重要作為。未來將透過考照、換照、持照及重考等多層次把關,建立更完整的毒駕預防性駕照管理機制,展現政府守護用路人安全、打造安全交通環境的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