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重拳修法:吸毒一律「吊銷駕照」 毒駕致死終身禁考
- 記者:劉庭宇
- 發佈時間:2026.06.18 12:02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18 12:02
- 記者:劉庭宇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18 12:02
行政院今天舉辦院會後記者會。(圖/劉庭宇攝)
社會關注新興毒品及毒駕問題,行政院今(18)日院會通過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照;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相關嚴重的情形,終身不得考照。另也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者,一律預防性吊照,兩年內不得考照。
卓榮泰:下周提《菸害防制法》修法
行政院今天舉辦院會後記者會,發言人李慧芝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裁示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卓榮泰表示,上週院會通過《刑法》以及《陸海空軍刑法》,這周院會再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請政務委員持續督導法務部以及相關部會,下週將《菸害防制法》再提報院會,進一步完善法制防護網,展現政府打黑反毒的堅定決心。卓榮泰提到,法務部昨天毒品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將依托咪酯毒品由二級改列為一級,製造、運輸、販賣最高可處死刑。
政院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列唾液採驗
卓榮泰說明,本次所提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重點,是考量毒品檢驗技術的發展,以及檢驗時效的要求,修正現行對於特定人員採樣方式僅限於尿液檢體等規定,增列唾液為採驗種類。
至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卓榮泰指出,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照;無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依法沒入車輛;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相關嚴重的情形,終身不得考照。
卓榮泰說,另也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者,一律預防性吊照,兩年內不得考照;吊照期間再次違規上路,加重處罰並且一律依法沒入車輛,並增訂毒駕同車乘客共同責任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