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國安法》修法 公開於網路倡議戰爭最重罰100萬
- 記者:潘袁詩羽
- 發佈時間:2025.12.18 13:45
- 記者:潘袁詩羽
- 發佈時間:2025.12.18 13:45
行政院18日拍板《國家安全法》修正。(圖/行政院提供)
為因應總統賴清德提出的「國安17條」,行政院今(18)日通過法務部提報《國家安全法》修法,其中在第4條部分,明定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等,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及港澳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若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政委林明昕也強調,這不會有刑責,行政罰與刑責是不同的;政府也不會每天抓來抓去。
《國安法》修法明定參與組織不法樣態 重罰網路鼓吹戰爭
法務部今天提報院會修正《國家安全法》多項條文。第2條增訂「參與組織」的不法樣態,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或洩漏、交付、傳遞、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草案第4條明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實體空間及網際網路空間,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經內政部會商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認定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而條文新增第4條之1,明定若在網路鼓吹戰爭,或是公開散布錯誤、虛假訊息或公開為中從事具有任何政治目的之宣傳,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財政、經濟安定之虞者,經相關單位會商後,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對該內容限制瀏覽、移除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服務之措施。若網路服務業者無正當理由不遵行命令,內政部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
條文第7條也增訂,若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參與組織,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

政委強調「沒有刑責」:內政部不會沒事抓來抓去
政務委員林明昕說明,「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要件要如何判斷,未來須交由法院認定。而對於「公開鼓吹」如何認定,未來民眾在家庭群組中轉傳是否有觸法疑慮,林明昕則強調「都沒有刑責」,行政罰跟刑責是不一樣的,且內政部不會每天沒事就在那邊抓來抓去,「有人來檢舉、確定有此事就處理;沒人來檢舉,機關因各種原因而得知,當然也是會處理。」

政務委員馬永成解釋,根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第4條是指有「公開、鼓吹、倡議」,若沒有這些情況,就不在這個條文的規範的範圍之內,「包括鼓吹我們去攻打其他國家,這樣的行為這個言論也是一樣要處罰的」,大家不用太擔心說他會逾越到其他的一個範圍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