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修《陸海空軍刑法》 軍人言語對敵人表忠最重關7年

  • 記者潘袁詩羽
  • 發佈時間:2025.12.18 12:31
國防部修法,若軍人以言語、圖畫對敵人表忠,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資料圖/潘建樺攝)

國防部修法,若軍人以言語、圖畫對敵人表忠,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資料圖/潘建樺攝)

因應總統賴清德日前宣布的「國安17條」,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國防部提報《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修法,其中《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增訂,若以言語、圖畫、文字、舉動等樣態向敵人表忠,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部分,若將軍官、士官於現役或停役期間涉犯《國家安全法》,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即不發退除給與,退伍後始予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權利。

因應國安17條 國防部修《陸海空軍刑法》

國防部說明,《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在降敵罪方面,罰則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法新增第5項,明定現役軍人如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該法也增訂預備與陰謀犯處罰規定,補強軍人違反效忠國家義務法律規範,防止敵對勢力滲透。

國防部指出,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伺機刺探、竊取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並損及國家利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草案,將軍官、士官於現役或停役期間,涉犯《國家安全法》第13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即不發退除給與,退伍後始予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權利,已支領部分併予追繳,期能有效杜絕洩密事件,展現政府守護國家安全決心。

退輔會修《輔導條例》 若犯相關法將同步停止權益

另外,退輔會也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退輔會說明,現行《輔導條例》第32條規定,僅於退除役官兵行為已達「喪失或剝奪退伍給與」程度時,始同步喪失輔導條例相關權益;對於行為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尊嚴,依法僅「停止」全部或部分退伍給與者,現行未定有同步「停止」其退除役官兵權益之規定,有檢討修正必要。

退輔會指出,本次修正重點之一,增訂《輔導條例》第32條第1項第4款:對於退除役官兵具有《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如《兩岸條例》所定「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伍給與權利之事由者,於其停止領受期間,應「同步停止」《輔導條例》規定之權益。其次增訂《輔導條例》第32條第3項,對於退除役官兵「無月退伍給與」,經權責機關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1年以上5年以下)之《輔導條例》規定之權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