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放棄台灣籍重新申請須「具正面影響」 陸委會:要有公信理由
- 記者:傅乙珮
- 發佈時間:2025.08.17 22:21
- 最後更新時間:2025.08.17 22:21
- 記者:傅乙珮
- 最後更新時間:2025.08.17 22:21
陸委會近期預告修正草案,針對想要恢復台灣籍的民眾,表明要符合「數個」條件。(示意圖/TVBS)
政府近期預告修正草案,過去因領取中國護照喪失台灣身分的人士,要申請恢復台灣身分,需要符合3種條件,然而,要求的條件引發外界討論。陸委會針對回應,表示台灣籍非常可貴,並非想取得就能取得,只是將過去審查標準明確化。
在修正草案《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恢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明確地寫道,為防中共勢力滲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須「對國家具正面影響」,如「提升國家安全、強化社會安定、提升經濟發展或延續文化傳承等」。
至於可能由法定代理人代辦喪失身分的民眾,將根據「與在臺親屬間的情感聯繫、健康情形」等因素,「經人道及倫理考量」申請。
對於新訂的條件是否過於嚴苛,陸委會表示,台灣籍非常可貴,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的。尤其曾經放棄過的人,必須要有足夠公信的理由。陸委會也表示,這3個條件是將過去審查的標準更加明確化,讓大眾得以了解相關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