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制局8月發布一份報告,其中提到憲法判決對於立法院的約束效力,「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之必要」,引發討論。該份報告由立法院長韓國瑜上任後所任命的立院法制局長郭明政等人所撰寫。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報告中指出,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亦不能取代現行成文憲法,且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其合理之理解應僅係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原則。
該報告表示,憲法判決之拘束力來自憲法訴訟法第52條至54條及司法權的本質:從法律賦予憲法法庭判決拘束力之角度觀察,效力不能自封,故除憲法外,任何法規範或法律行為之效力均應源自位階更高的其他法律,憲法訴訟法雖有賦予憲法法庭判決法定拘束力,惟並無明文規範對於之後(重新)立法之拘束力。
更引用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所述:「司法判解之既成先例,於法律位階上固有其相當之參考價值,惟僅係藉由其論理之說服力影響其他政治部門,憲法判決對於立法機關課以未來立法義務,欠缺憲法及法律依據,其拘束力存在疑義,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之必要,以上外國及我國學者之看法,殊值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