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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核電廠續命20年」 政院:尚無延役評估規劃

記者 劉庭宇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5/13 19:21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13 19:21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圖/行政院提供)

立法院今(13)日三讀通過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延長核電廠服役年限為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並放寬重啟條件,意即核三廠最多可再延役20年。對此,李慧芝指出,國家有必要以國人安全為優先,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以及必要的評估,依法進行電廠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台電公司也需解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向核安會提出申請,由於修法通過後也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有關立法院今(13)日三讀「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放寬換發執照條件一事,李慧芝表示,核能發電機組的安全確保,是國家對於人民最基本的責任,即使核管法修法通過,仍需由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先依能源需求及延役可行性進行考量,也需由核安會制定相關細部規範,並確認符合核電使用的三個前提,在無法確保安全無虞之前,政府不會讓民眾的生命及健康暴露在無法確定的風險當中。

 

李慧芝指出,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的修法條文,與核三廠二號機應於本(5)月17日除役一事無涉,對於已經使用40年、達到使用年限的核三廠二號機機組,國家有必要以國人安全為優先,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以及必要的評估,且必需採用與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並依法進行電廠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台電公司也需解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向核安會提出申請,由於修法通過後也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管法#立法院#行政院#核三廠#核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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