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法案中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章,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科技方法追蹤位置,也可用「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朝野黨團原本針對《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多次進行協商,但對於是否立專法,有不同見解。今天朝野黨團在下午院會中達成共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決定改以《刑事訴訟法》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章。
三讀條文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的科技方法追蹤位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也可使用科技偵查。
不過,三讀條文也指出,科技偵查實施期間不得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實施當日不足24小時,以1日計;若預期實施期間將超過連續24小時或累計超過2日者,得於實施前,依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三讀條文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為調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三讀條文也規定,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對軍事上應秘密的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調查,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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