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日前三讀通過後,行政院表態將研議提出覆議,而立法院5日將三讀修正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以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兩案送至行政院。行政院會今(6日)新增討論事項,將在會中提出覆議案,院會通過後送經總統核可,將移請立法院覆議。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今指出,5月28日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兩案之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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