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有致命性武器、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等情形,並且危急海巡機關人員的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三讀通過條文明訂,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海巡機關人員,以及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與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在危及海巡機關人員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有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經過海委會海巡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為已經沒有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另外,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如果情況急迫或者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認定用砲時機及即時應對處理。
三讀條文指出,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導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該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且作必要的保護或戒護,海巡機關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該進行調查,並且提供海巡機關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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