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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海巡執法「大膽用槍」 立院三讀《海岸巡防機關器械條例》修正案

記者 吳紹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5/02 09:54
最後更新時間:2023/05/02 09:54
立法院會今(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圖/金門海巡隊提供)
立法院會今(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圖/金門海巡隊提供)

立法院會今(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有致命性武器、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等情形,並且危急海巡機關人員的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立法院會今(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圖/TVBS資料畫面)

 
為了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讓海上執法人員得依法使用器械,提升執法效益,行政院會在今年3月30日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

三讀通過條文明訂,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海巡機關人員,以及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與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在危及海巡機關人員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有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經過海委會海巡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為已經沒有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另外,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如果情況急迫或者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認定用砲時機及即時應對處理。

 
三讀通過條文明訂,海委會應該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所屬海巡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三讀條文指出,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導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該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且作必要的保護或戒護,海巡機關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該進行調查,並且提供海巡機關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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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海岸巡防機關器械條例》#海委會#海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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