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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動法戰時納管媒體 國防部:應對認知戰非戒嚴軍管

責任編輯 林弘笙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2/26 23:17
最後更新時間:2023/02/26 23:17
國防部指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並非戒嚴軍管。(示意圖/TVBS資料照)
國防部指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並非戒嚴軍管。(示意圖/TVBS資料照)

國防部近日預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遭質疑下達動員後將管制媒體與記者。國防部指出,戰時管理措施早已存在相關辦法,並未箝制新聞自由,目的是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部分媒體「如同戒嚴軍管」之述,並非事實。

國防部近日公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總說明表示,為符合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目的,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組織與權責及任務、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並適時調整動員所需方案。

 

國防部指出,除修正名稱為「全民防衛動員法」,並配合新增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等動員準備方案。有關訊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部分,遭部分媒體解讀稱,當國防部下令動員,就代表將管制媒體與記者,形同戒嚴、箝制新聞自由。

國防部晚間發布新聞稿澄清,考量戰時或緊急狀態下,對正確資訊傳播及錯、假訊息處理,須有效規範,現行「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已就應配合辦理事項訂有規範。

國防部指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主要區分「動員前、後」對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的管理規定,以期望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進行,同時也是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確保國安的必要措施;因此,部分媒體所描述「如同戒嚴軍管」,並非事實。
 

軍方人士向中央社記者強調,有關媒體的戰時相關管理措施,已存在過去由行政院新聞局頒布的「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事後因新聞局組織改造,現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共同管理。

另外,軍方人士也說明,此次並非應對俄烏戰爭而修法,在因應新聞不實的法條部分,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已有類似條文,相關部會的災害防救法、傳染病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亦有相關條文;國防部是配合政府政策詳實全民防衛動員法,且政府打擊假訊息是在俄烏戰爭前就已在進行。

此次引發關注的法案修正部分,主要是增訂第61條「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案中也增訂第15條「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訊息傳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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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質疑#媒體#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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