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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三讀 加熱菸載具也納管、大專院校全面禁菸

記者 方炳超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1/12 15:13
最後更新時間:2023/01/12 15:13
《菸害防制法》完成三讀。(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菸害防制法》完成三讀。(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15年未修的《菸害防制法》,今(12)日完成修法三讀,針對加熱菸,未來包括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即加熱菸載具,不能以網路、電視、看板、海報、電影片、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等方式來促銷或廣告,也禁止透過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販賣,違者將處500萬至2500萬元罰鍰,若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加熱菸等新興菸品近年逐漸普及,但《菸害防制法》在2007年通過至今都未修法調整,此次修法爭點在於加熱菸載具納管相關議題,先前國健署在朝野協商時拋出不納管加熱菸載具,引起爭論,最後在10日的朝野協商中,國健署提出全新版本,要將加熱菸載具納管,且需經國健署審查才能上市,且比照菸品不得促銷廣告,更不得供應菸品與載具給未滿20歲民眾。

 
 
《菸害防制法》今天完成三讀,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菸品,條文明定,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而且業者送交風險評估資料時,也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等。
 
電子煙、加熱菸近年來成為新興菸品,此次修法開放納管加熱菸。(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修法後也明定,鑒於加味菸容易使兒童及青少年上癮,規定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的添加物,吸菸年齡自原先規範的18歲提高至20歲以上,任何人也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給未滿20歲之人,且不得強迫或引誘吸菸。而現行法規針對吸菸場所的限制,為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全校、大專校院的室內場所;協商後增訂大專院校與幼兒園全面禁菸。
 
 
在警示圖示部分,現行法規規定,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圖文與戒菸資訊,且標示面積不得小於35%,修法後改為不得小於50%。
 

《TVBS》提醒您:
◎吸菸有礙身體健康,戒菸專線0800-636363
◎吸菸能導致肺癌、心臟血管疾病及肺氣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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