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9)日三讀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適度鬆綁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限制,並增訂各機關得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職務的法源依據,以吸引民間律師及建築師等專技人才進入公部門服務。
為解決政府機關對於長期錄取不足額考試類科需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才的迫切性,在兼顧考試用人及彈性用人政策下,考試院會於110年11月25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並於同年12月發文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完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由於並無立委提案,11月28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草案審查時,朝野取得共識,均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因應進用人才及業務需求,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三讀條文明定,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的職務為限;並增訂專技人員初次轉任於實際任職1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等職務的規定。
為維持專技轉任制度有關人員進用的公平性,三讀條文也明定,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應由用人機關組成遴選委員會,審查專技人員的執業經歷及實績,辦理公開遴選相關事宜。遴選委員會應由用人機關代表及機關以外的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學者專家人數比例不得少於2分之1,並應自銓敘部建置的學者專家人才庫遴聘之。
另考量久任人員職務歷練與職涯發展及培育簡任轉任人員跨域專業職能,三讀條文也增訂資深績優轉任人員得放寬職系限制的規定,並放寬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的條件。此外,增訂各機關得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職務的法源依據,以應業務需要,吸引民間律師及建築師等專技人才進入公部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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