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另外,此次修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原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修法後修正為「公務員未經機關、機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機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機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關於公務員工作時數,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的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而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等例外情形而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此外,輪班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則不在此限。
而此次修法後也放寬公務員的兼職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但若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則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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