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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發展觀光條例 旅行業、水域遊憩活動強制保責任險

記者 方炳超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5/03 11:08
最後更新時間:2022/05/03 11:15
立法院今(3)日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圖/TVBS)
立法院今(3)日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圖/TVBS)

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未來旅行業與旅客簽訂契約,可以電子簽章簽訂。此外,旅行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若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導致旅客或隨團人員死亡或受傷,不論有無過失,均得請求保險給付。此外由於去年爆發虎豹潭事件,此次也增訂,針對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其中包含有鑒於電子化及電子商務盛行,契約不再侷限於書面,因而在旅行業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部分,新修正增訂「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

 

 
受疫情影響,旅遊業受到不小衝擊。(示意圖/TVBS)

此外,《發展觀光條例》中規定,旅行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此次修訂中也增訂,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不論其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保險給付,若不幸死亡,在法規中並明定相關親屬請求順位,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等。

此外,針對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管理辦法中定之。若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

 
除此之外,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原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但此次修正,情節重大者將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而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也增訂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罰鍰罰則。

另外,《發展觀光條例》原規定,導遊及領隊連續3年未執行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但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此次也修訂增加「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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