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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退場條例》立院三讀通過 私校退場後財產全充公

記者 林恩如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4/22 17:09
最後更新時間:2022/04/22 17:09
(圖/TVBS)
(圖/TVBS)

台灣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少子化浪潮下,私立學校首當其衝,後段學校如何退場成各界討論焦點,歷經將近5年卡關,立法院今(22)日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三讀條文中明定「預警機制」,阻學校惡意脫產、強迫學生轉學;而爭議最大的財產歸屬狀況,三讀條文中也明定,學校退場後,賸餘財產將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形同「校產充公」。

為確保退場私校公益性和維護師生權益,教育部2017年首度提出「私校退場條例」,經多年的演變,公聽會、立法院各種版本討論,但草案21、24條涉及私校財產歸屬的關鍵條文,多次審議以來,朝野無共識因此交付院會處理。

 

歷經近4小時表決大戰,立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學退場基金,協助退場事宜,基金來源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孳息收入、受贈收入、學校財團法人解算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收入、接受墊付學校法人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歸墊支收入與基金財產處分收入。

三讀條文明定「預警機制」,規定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50%以上系、所等師資質量不符法規所定基準,以及私立高中的合格教師比率未達50%等狀況,將被列為預警學校;令限期改善後,若次學年度檢核結果仍未過,經審議會認定,應公告為專案輔導學校;此外,有3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2次以上等情事,也會被列入專輔學校。
 
(圖/翻攝自立法院議事轉播頻道)

為避免學校惡意脫產,《退場條例》規範,專輔學校辦理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工程、財物、勞務採購、融資、動產的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教育部同意使得動支,必要時,教育部得委託機構辦理專案輔導學校財務監控事宜。
 

三讀條文還規定,教育部得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專輔學校開班授課,校方也不得強迫學生轉學,且不得招收外籍生、碩博士班學生。在停招規定,三讀條文明定,若專輔學校2年屆期未改善,屆期如果沒有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的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為確保學生就學與教職員工權益,三讀條文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的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的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另要依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分為資遣慰助金、退休慰助金、離職慰助金。至於財產歸屬的狀況,三讀條文中也規範,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將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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