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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中國經濟間諜最重判12年

記者 吳紹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2/17 11:03
最後更新時間:2022/02/17 11:03
行政院長蘇貞昌。(圖/政院提供)
行政院長蘇貞昌。(圖/政院提供)

為防堵大陸竊取、挖角關鍵技術或人才,行政院會今通過(17日)《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違者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比現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的「域外加重處罰」刑度最高10年還重。

有鑒於國安概念應及於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對國家發展的影響,需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條文修法。

 
 

據法務部先前預告的《國安法》修正草案,明訂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之行為。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至1億元罰金;即便未遂犯也要開罰。


行政院表示,此二部法案將加強防止大陸等境外勢力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侵害,並加強相關業務人員赴中審查;另針對陸企有繞道第三地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的情事,且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故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


行政院表示,這次修法有六大重點,包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經濟間諜罪」;為境外發展組織,及為境外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的行為案件,其第一審分別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違反《國安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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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間諜#政院#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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