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在花蓮縣消防局長等任內,被控多次在上班時間替前花蓮縣長傅崐萁家族成立的榮亮公司仲介農地買賣等,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判顏新章休職1年。可上訴。
顏新章自民國99年4月8日到103年12月25日擔任花蓮縣消防局長,103年12月27日到109年1月16日擔任花蓮縣政府秘書長,目前為花蓮縣副縣長。
監察院彈劾指出,顏新章在任職花蓮縣消防局長期間,99年12月22日在花蓮縣政府貴賓室內,由榮亮公司先向梁姓地主及其家族成員以新台幣10億5500萬元購買農地後,同日再由榮亮公司售予林姓買家,使榮亮公司至少轉手獲利達1億100萬元。
監察院表示,顏新章擔任消防局長期間,曾在100年8 月24日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前往銀行協助榮亮公司存入現金200萬元。
監察院指出,從98年12月20日傅崐萁就職花蓮縣長後,顏新章在出差期間協助榮亮公司等存、提款計22筆及未請假逕自外出存、提款計81筆,共計103筆,總存、提金額3億1542萬7633元,但存、提款行為與顏新章本身業務無關。
梁姓地主父子事後察覺出售農地時,受顏新章蒙蔽憤恨不平,提告顏新章等人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花蓮地檢署偵辦後,予不起訴處分。
不過,監察院認為,顏新章圖謀他人利益的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信譽,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去年12月間彈劾顏新章,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顏新章答辯指出,他因朋友情誼告知投資農地買賣的資訊給林姓買家,後續交易與他無關,且從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他僅有「1次」協助榮亮公司存款,也僅有「1次」代理榮亮公司總經理提示票據,彈劾案文所稱「長期」為榮亮公司存、提款並非事實。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顏新章因涉及大筆土地買賣、鉅額支票提示及款項出入,極易引起外界不當聯想,破壞公務人員形象甚鉅,判決顏新章休職,期間1年。可上訴。
另外,監察院認為,顏新章使榮亮公司自農地轉手買賣中獲利1億100萬元,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利益的規定,但監察院並未提出確實事證,懲戒法院也查不到相關事證,這部分不予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規定,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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