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王美玉、王麗珍指出,空軍為辦理愛國者三型飛彈重鑑測新增工作計畫需求,未遵守計畫簽核程序,經國防部核定,逕自函請駐美軍事代表團洽美方申請發價書,顯有行政違失,通過糾正國防部。
監察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18日通過王美玉、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及對國防部的糾正案。
王美玉、王麗珍表示,國防部為維持愛國者三型飛彈效能,定期需循軍購方式請美方更新重要組件,並執行重鑑,所需費用屬作業維持類,預算約6.09億美元,卻未經過國防部長核准,逕自向美方申請發價書(LOA),以致立法院在美方公布知會國會審查後,才知道有這項軍購案。
調查發現,對美軍購案發價書需求信函(LOR for LOA)遞交,依102年8月修頒的「國軍對美軍購案管制作業規定」,是由國防部統籌,且遞交前須先簽奉部長核定,但國防部106年1月26日廢止規定,「作業維持類」軍購案作業程序改由「各預算科目主管單位視需要修頒業管規定」。
王美玉、王麗珍指出,但國防部卻未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形成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管制作業空窗期,衍生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為辦理「愛國者三型飛彈重鑑測」,未經部長核定,逕向美遞交發價書需求信函,引發立法院在美方公布知會國會審查後,才知道這項軍購案的事件,顯有違失。
王美玉、王麗珍表示,為辦理愛國者三型飛彈重鑑案,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在106年6月就請美方報價,並在106年底及108年初2次洽美修訂報價資料,但第2次報價修訂,至108年6月仍未獲回復;其次,美方在108年4月告知由於修訂報價需要時間,該軍售案至109年1月都極可能不會執行。
王美玉、王麗珍指出,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在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作業管制空窗期間,基於軍購程序冗長、報價有效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該案適用「知會國會」程序、共軍擾台及開案壓力下,在108年6月25日向美遞交發價書需求信函。但愛三重鑑案金額龐大,防空部未將預算納入5年施政計畫,就遞交發價書需求信函,警覺心不足,允宜檢討。
王美玉、王麗珍表示,對美軍購案作業程序非操之在我,特別是要求美方修改報價資料時,要求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前,須先將預算先納入5年施政計畫,但作法上只藉每年1次的「作業維持費綱要計畫」納入預算,未盡合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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