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今天正式公告「用電大戶條款」,規定用電5000瓩以上大戶5年內需建置10%綠電,能源局盤點,現有用電大戶包括石化、半導體等產業類別,明年元旦起將要強制裝置,適用對象約有500多戶、300多家企業。
立法院去年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用電大戶,應共同參與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也可採用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方式代替。
經濟部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今天正式公告,明年1月1日上路。
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歷經與產業界溝通,也一一拜訪各個廠商,讓廠商了解用電要符合台灣政策走向,在彙整產業意見後,最後公告用電大戶條款。辦法上路後2年也將會檢討成效。
辦法規定,用電5000瓩以上大戶,需在5年內建置10%綠電,不過,在辦法實施前,已先行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以既設裝置容量直接扣減義務,扣減上限為20%。
另外,經濟部也提供早鳥優惠,廠商提早在4年、3年內完成,義務量也可分別扣減10%、20%,兩項措施採合計扣減,最高扣減義務達40%。
辦法規定,針對選購的再生能源類別,分別計算購買綠電額度,此外,用電大戶若屬同一法人,可以合併計算義務契約容量。
另外,辦法也提及,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政府機關、火力發電廠及政府設立的研究機關機構,可排除適用。
能源局先前表示,辦法適用對象約有500多戶、300多家企業,包括半導體業、化工、石化等產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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