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排審國營事業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野黨要求政府指派國營事業董事長等,須具備專業和從業背景,但經濟部認為恐限縮遴選其他領域人才;由於朝野無共識,全案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和楊瓊櫻都針對國營事業高階管理人的聘用條件增訂規範,避免政府派任時有酬庸之嫌。
民眾黨團提案指出,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高階管理人,應具備3年以上該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的經歷或學歷;楊瓊瓔提案版本則明定應具備5年以上相關學經歷,政府才能指派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林為洲版本則明定,國營事業高階經理人的派任條件除了具備相關學經歷,還要擔任上市櫃公司的高階管理人3年以上;現行國營事業認定標準為政府出資超過50%者,但林為洲認為應避免政府透過公私合營事業轉投資其他公司再轉投資情形,將國營事業認定標準提案修改為,政府出資超過50%或政府出資超過新台幣10億元且政府資本超過15%。
不過經濟部長王美花回應在野黨立委提案時,表示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有授權訂人員進用定辦法,並且報行政院核定,現行也已有國營事業高階經人的遴聘要點。
王美花說,考量不同職位有不同決策和管理能力,如果現行法規中簡單明定標準,恐對國營事業遴選人才不是一個好的方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由於經濟部與朝野立委沒有共識,擔任會議召委的楊瓊櫻裁示,全案保留送交朝野協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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