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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中選會未辦聽證即通過核四公投 疏忽怠職


發佈時間:2020/07/27 14:19
最後更新時間:2020/07/27 14:19
核四廠。(圖/中央社)
核四廠。(圖/中央社)
監察院今天說,中選會對黃士修提議「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案,沒有開聽證會、釐清理由書各項爭點,即草率通過公投案決議,疏忽怠職,要求中選會檢討改進。

監委趙永清更批評,黃士修的公投提案理由書「充斥謊言」,誤導民意,是陷台灣於亡國滅種、重大危機的公投。
 

中選會去年12月13日公告黃士修提案「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達連署門檻,公投案成立,預定將於明年8月28日舉行公民投票。

監察院今天表示,政府將耗資新台幣10億元、投入22萬人力辦理公投,但中選會未召開聽證會,去年3月19日就認定此案符合公投法。監察院內政及族群、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7月21日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楊芳玲調查報告,函請行政院參考並轉請中選會檢討改進;3位監委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此案。

田秋堇表示,中選會對黃士修提案沒有召開聽證的原因,是因107年宋雲飛提出的公投提案主文「您是否同意:核四啟用商轉發電?」,與108年黃士修提案「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只有一字一標點之差,即以宋案已開過聽證為由,決議黃士修案不用再開聽證,但兩案的理由書內容完全不同。
 

田秋堇指出,核四「啟封」後,並不一定能「商轉發電」,需待原能會確定符合安全管制、審核同意,發給運轉執照才可以啟動商轉發電。因此「啟封」與「商轉發電」是兩個政策事項,依公投法規定,不得合併為一案辦理公投。且兩個政策中包含核四廠興建完工後的「核能安全認定」,但核安不可用公投決定,公投將牴觸「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田秋堇說,原能會官方網站公開資訊更顯示,核四1號機系統功能試驗尚未完成,核四2號機更未進入測試階段,可見公投案理由書所稱「核四已通過系統試運轉測試」,顯然並非事實。

她說,中選會既未主動上網搜尋瞭解,更未事先函請經濟部、原能會等權責機關查復說明,致中選會委員於資訊不足或錯誤資訊下,未要求提案人補正或依公投法第10條舉行聽證會,即對該公投案做成決議。中選會幕僚單位若曾先就公投提案進行必要的查證,即可知理由書違反原能會官網公開資料,將查知的事實提報該會委員參考運用,進而要求提案人做必要的補(修)正,並依公投法辦理聽證。

田秋堇表示,中選會判斷公投案的專業不足,連分辨是否辦聽證會的能力都沒有,中選會是失職、怠忽;該案沒有糾正中選會,是因為依據公投法,中選會不一定要辦聽證會,沒有違法,所以這是公投法疏漏之處;她也說,調查報告沒有推翻公投的作用。

楊芳玲說,按現有公投法規定,的確不是每個公投案都要辦聽證會,但一個公投案裡有2個事項,就應該要辦聽證會,確認到底公投該不該辦。中選會審查公投案太注重形式,沒有仔細了解實質內容,她呼籲應該要修公投法,例如規定是否公投案一率要舉行聽證會,以免掛一漏萬。

趙永清表示,該案理由書充斥錯誤,例如理由書指核四在2014年通過系統測試運轉,這是錯誤的,燃料裝填前應完成的事項,還有40項沒完成。理由書裡充斥錯誤,又必須印刷成公報,可能也會涉及讓公務員登載不實,有相關法律問題。

田秋堇說,中選會認為公投案的理由書內容不論真偽皆不過問,所持理由竟是某公投案提案人控訴中選會,中選會敗訴。但該案尚未三審定讞、僅為高等行政法院的個案判決,中選會還有提出上訴,竟因此主張此後所有公投案理由書內容的真偽,該會都不予過問,完全不顧公投案成立後,公投理由書將由公帑印製,並耗用國家預算派人一一發送全國公民;耗費如此巨大人力物力,卻極可能發放含有錯誤訊息的理由書給全國公民,並據以進行公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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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核四#中選會#公投案#聽證會#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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