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30多小時的表決大戰,立法院臨時會今天早上8時40分左右,完成國民法官法的二讀,讓人民可與法官共同審判特定刑事案件;接續進行三讀程序,本案有望在上午10時前完成三讀。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共有113條條文),在野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0日下午開始逐條處理,到晚間12時才休息;21日上午繼續開會到22日凌晨,挑燈夜戰、不斷電表決,到今天早上8時40分左右完成國民法官法的二讀,期間歷經30多小時的表決大戰。
而在二讀程序快完成的時候,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林為洲率黨團成員,手舉「倉促立法、司法災難」等手舉牌,也高呼民進黨反對陪審、毀諾背信等口號;全案目前正在進行三讀程序,有望上午10前完成。
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確定法案名稱為「國民法官法」,而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庭長為審判長。
二讀條文也明定「終局評議」的定義,為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的程序。
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有罪的關鍵條文,經二讀表決,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共9位)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之。
此外,關於科刑事項評議,即要判被告多久的刑期,二讀通過條文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不過,死刑的科處,必須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同意。
二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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