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香港政府公告實施「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今天表示,公務員赴香港或中國大陸,本來就有相關規定,至於是否進一步提醒或規範,政府會做相關討論。
丁怡銘上午出席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受訪時做上述表示。
丁怡銘表示,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已經成立,就個案進行協處,在台港人應該都受到某程度的協助,政府也不會對外公布,以免影響他們生活。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共分為7大項。其中,第5項特別提到台灣,指出細則同時授權香港警務處長在需要下,經保安局長批准,書面通知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長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動,以及個人資料、資產、資金來源、開支。
細則指出,拒不提供者,一經定罪將被罰款港幣10萬元(約新台幣37.9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資料,則將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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