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將於6月6日投票,韓國瑜日前不服中選會公告罷免案成立,提出訴願,聲請罷免案停止執行。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做出裁定,認為沒有停止執行必要,駁回訴願。
中選會4月17日公告罷韓案連署人數過關,罷免案成立,6月6日進行投票。韓國瑜不服,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聲請罷韓案停止執行。
訴願委員會已於5月28日公告訴願決定書,其中提到韓國瑜主張,罷韓案約在他就職7個月時就展開宣傳,罷免提議文書的連署、蒐集、分類、裝箱等作業,也在韓國瑜就職未滿1年前即已完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即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應屬無效;中選會對此明顯違法的罷免提案,應不予受理
對此,訴願決定書指出,根據內政部108年12月24日函,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79條規定,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徵收期間,法既無明定,沒有另行限制的必要。
訴願書也指出,「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的規定,應解釋為「提出罷免案」時間的限制,而非提議人提議時間的限制。
訴願書表示,中選會公告罷免案,固然對韓國瑜服公職權益有所影響,或可能有難以回復的情形,但提出罷免案,是憲法賦予公民參政權之一,權衡停止執行對於訴願人(韓國瑜)的利益,與不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的影響,應以維護公民行使參政權的公共利益為優先保護對象,沒有停止執行罷韓案的必要。
訴願書說,本案事證明確,也無言詞辯論必要,裁定駁回韓國瑜的訴願。(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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