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抽砂船頻盜取「台灣灘」海砂,危害台灣海洋生態及國土安全。民進黨立委賴瑞隆提案修法,擬明定非法採取土石的行為態樣,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條文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賴瑞隆指出,海巡署於去年10月會同澎湖縣政府聯合取締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台灣灘」違法抽砂行為,成功扣留2艘抽砂船,並將28名船員押返馬公港偵辦。澎湖地方法院今年2月首次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規定,將2名船長各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另26名船員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
賴瑞隆說,雖然今年1月1日至5月13日止,執行「台灣灘」巡護勤務計驅離 1231艘中國抽(運) 砂船,不過,盜取海砂的行為並未因台灣發動刑事處罰稍有停歇,顯見相關法規的罰責難收嚇阻之效。
賴瑞隆指出,中國籍抽砂船盜取海砂的行為,對於台灣海洋生態、漁業資源及國家與國土安全已造成重大危害,而現行法定刑度過低,無法嚇阻盜取海砂的情事發生,因此他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希望能有效嚇阻、懲治盜取海砂的行為。
賴瑞隆提出的修法版本,是在現行第18條條文中增訂第2項,即「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以採取土石之方式,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0條規定,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管理、養護,或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管理、養護,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賴瑞隆所提修法版本,是將罰鍰金額改為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另外,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提出的修法版本,是在現行第18條條文增訂第2項,即「以採取土石之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中央社)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