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攸關花蓮縣政府最大筆自有財源的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維持每公噸徵收新台幣70元,課徵年限從4年調為1年,議會每年審查。
花蓮縣政府發言人張逸華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尊重議會合議制決定,課徵年限縮短確實有作業時間壓力,也會一併提報中央政府,建議相關審核程序配合縮短。
花蓮縣政府自民國105年7月1日開徵「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課徵年限4年,今年6月底將施行屆滿,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年限屆滿仍須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礦石稅每公噸70元,礦石稅收每年開徵約9.1億元。
縣府提案課徵年限維持4年,花蓮縣議員提出調整2年、1年意見,經表決,過半數議員同意課徵年限調為1年。
民主進步黨籍花蓮縣議員黃振富表示,考量縣府送審程序約需1年多,加上現任議員還有2年半任期,2年一審讓縣府有足夠時間準備,現任議員可在任期內檢視訂定成效。
中國國民黨籍花蓮縣議員黃馨、魏嘉彥與無黨籍花蓮縣議員林源富說,應調為每年重審;民進黨籍花蓮縣議員張美慧說,換算機制不透明,應隨市場價格逐年調整,對業者才公平。
開徵金額部分,縣府提案維持每公噸70元,第一優先充實財源;議會討論調漲為每公噸100元,無黨籍花蓮縣議員田韻馨建議調降為每公噸35元,經表決過半數同意維持每公噸70元。
無黨籍花蓮縣議員楊華美說,開徵金額仍存在很多疑慮,建議針對小規模廠商、開採礦種珍貴性分級課徵,縣府應在下次審議前提供完備資料。(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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