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自2010年立法迄今,相關文化內容產業政策已大幅轉型,為優化文化產業環境,文化部今天預告「文創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共16條,並另新增3條,為立法以來最大幅度修正。
文化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為優化文化產業整體發展環境,文化部2019年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振興文化產業,並同步啟動「文創法」修法過程。經過多次跨部會及專家諮詢會議,今天正式預告「文創法」修正草案,今起預告60天,預告期滿後將依各界意見進一步研修,並送行政院審議。
文化部表示,本次預告修正草案版本將從環境面、產製面、資金面及通路面,優化文化產業生態系發展環境,且修法幅度相當大並重新架構各章節,修正條文共計16條,並另新增3條。
文創法修正草案共包括總則、基礎環境、原創開發與流通利用、資金引進及附則共5章31條。其中修正草案第3條,預計刪除現行15+1產業別的規定,修正為5+1個領域別定義文創產業。
文化部指出,由於產業環境快速變遷,且各產業別相互跨域發展,以至於難以定義某項產業的實務內容,因而修改現行的產業別規定,未來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訂定公告各領域別涉及的文創產業,以保留因應環境變遷的快速反應彈性。
過去15+1產業別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等,修正後的5+1個領域,包含文化資產應用、藝術、影音及圖文、設計、傳播與數位應用及其他領域相關。(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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