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處新台幣6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可廢止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現行天然氣事業法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指出,雖然現行法律有明文規定,但沒有對應的罰則,一旦天然氣事業拒絕供氣,民眾將求助無門,因此提出修法版本,新增對應的罰則,維護民生權益。
三讀條文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處新台幣6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的業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若情節重大可廢止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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