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巨蛋經營管理公司民國94年依約經營管理台北小巨蛋10年,北市體育局認為違約在96年接管並提告求償。高院更一審今認定東森有修繕缺失及違約使用設備,北巿體育局逆轉勝訴。
全案緣於,東森巨蛋經營管理公司在94年依約經營管理台北小巨蛋10年,但是台北巿體育局認為東森巨蛋公司有逾期完成主館、副館顯示看板設備(LED)工程,未依約設置戶外顯示看板(LED),而以北側外牆LED顯示設備取代,並使用這些設備播放等,明顯違約,雙方於96年8月間終止契約,北巿體育局接收經營管理並且提告求償。
此案一審二審均判東森巨蛋免賠,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東森巨蛋在履約期間應善盡場館設施設備的保管維護責任,以維持場館一切設施設備功能在良好堪用狀態,但卻有修繕缺失存在。
更一審指出,東森巨蛋有違約繼續使用戶外設備等情形,扣除東森巨蛋已繳納1億5800萬元履約保證金,判東森巨蛋須賠償北市體育局4302萬6690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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