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旗下面板廠中華映管昨天晚間宣布,為避土地廠房、機器設備遭法院拍賣後,員工無法與一般債權人站在平等地位,取得未領薪資與資遣費,董事會決議聲請破產。
華映財務長黃世昌表示,新應材公司等債權人已就貨款債權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生產設備,法院也已查封華映土地、廠房、機器設備,若依債權人先一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資產的情況來看,華映員工即便希望與債權人合理分配華映資產,做為薪資與資遣費,但實務上恐怕已經落後債權人腳步。
黃世昌說,公司資產遭法院查封,準備拍賣,根本不可能恢復營運,因此將向法院撤回重整,並聲請破產,以利於員工取得補償。
他解釋,華映已符合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1/2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依公司法第282條辦理聲請重整外,董事會也可聲請宣告破產。
華映說明,因公司所有資產,包括較高價值且未成為任何債權擔保的6代面板生產線設備及不動產,昨天突遭新應材公司等20餘家供應商以無擔保債權執行扣押查封程序;華映在確定無法恢復營運後,已打算自行處分資產,優先清償勞工債權(含9月、10月薪資及資遣費、優惠退休金等),但因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使華映在法律上遭遇重大阻礙。
華映強調,雖然勞工債權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但若放任無擔保債權人逐一執行拍賣各項資產,勞工需分別取得執行名義,包括調解紀錄或支付命令、確定判決等,才能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將造成勞工行使權利極大不便。
華映不樂見上述的事態發展,由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破產,阻止這些失控的執行程序,盼能依據破產法第99條規定,將所有債權集中以破產程序變價分配,勞工也能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7條第5項規定,持大量解僱協議成立的協議書為執行名義,在破產程序向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聲明優先分配資產變價所得金錢,清償勞工債權。
華映表示,公司聲請破產若獲得法院裁定准許,對員工債權實現在法律上較為便利且有保障。(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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