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被控違法兼職案,公懲會今天判決申誡。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發布新聞稿表示,希望管中閔能誠實面對,並尊重判決結果,籲勿再做出違反法律的錯誤示範。
全案起於監察院今年1月間通過彈劾管中閔,理由是管中閔於民國101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期間,擔任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涉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兼職報酬,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王幼玲、蔡崇義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管中閔固定每2周以週刊立場撰稿社論,每篇對價新台幣2萬5000元,且長達3年未間斷,與一般讀者偶發性的投書型態明顯不同。
監察委員說,管中閔在公懲會審理過程中,除辯稱「有許多前輩在公職期間撰寫社論而傳為美談,也從來沒有被指出說這樣做是違法的」等語,甚至還指稱監察院前院長王作榮、王建煊等人都有寫過社論。
監察委員指出,公懲會審理期間,管中閔不斷以「張飛打岳飛」的言論,企圖透過媒體混淆視聽,轉移焦點,並以泛政治化訴求指監察院「深文周納」他20年所得資料等語,塑造被打壓形象。
但事實上,監察院曾先後3次約詢管中閔卻皆拒不出席,透過媒體放話,以被害人自居;至於調閱相關稅務資料是監察院歷來調查兼職案件的查證作為,並未只針對管中閔。
監察委員最後表示,此案經公懲會判決確定,監察院表示尊重,希望管中閔誠實面對,籲尊重判決結果勿再做出違反法律的錯誤示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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