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裁決不分區立委高潞.以用嚴重打擊時力政治形象,將她除名。高潞.以用不服提申訴,另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及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法院今天駁回聲請及訴訟。
時代力量中央黨部8日指出,紀律委員會對於不分區立委高潞.以用案,以違反社會期待,嚴重打擊時力政治形象,已決議將高潞.以用予以除名。
高潞.以用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提起「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主張時代力量的紀律委員會以她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及利益迴避等規範,致時代力量的政治操守及黨譽受損為由,決議開除她的黨籍。但是紀律委員會有應迴避的理由未迴避,這項除名決定的作成違反法律正當程序,且不符比例原則,請求法院確認她的黨籍存在。
高潞.以用主張,她具有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身分,如遭除名裁決開除黨籍確定,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規定即喪失立法委員資格,因除名裁決現仍在申訴階段尚未確定,因此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她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得繼續行使黨員權利。
時代力量抗辯指出,依法作成裁決並無違法,且高潞.以用於收受裁決後,已依據時代力量紀律裁決規章第11條規定,在8月12日向時代力量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尚未作成決定,因此這項裁決並未確定,高潞.以用現仍為時代力量黨員,並無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不明或在法律上地位有不安狀態的情形,因此高潞.以用並無應受判決保護的利益及權利保護必要。
時代力量指出,喪失不分區立法委員資格的程序,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規定,必須時代力量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給中央選舉委員會,但這項裁決目前高潞.以用申訴救濟,尚未確定,因此她請求確認黨籍存在,欠缺確認利益,與法不合,法院應駁回她的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認定,高潞.以用主張內容欠缺確認利益,違反民事訴訟法247條規定,在法律上明顯為無理由,因此,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高潞.以用沒有釋明有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的損害),因此法院駁回聲請。全案還可上訴及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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