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認為近來許多勞資裁決偏向資方,如華航罷工、台鐵依法休假等,甚至是上訴後法院才判決翻轉,要求勞動部正視裁決委員的問題;另外希望勞資爭議申請期限由90天延長為1年。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與多組勞工團體今天至勞動部抗議,要求勞動部裁決委員會委員應主動至現場調查事實及證據、落實移地調查機制及善用入廠訪查權限,避免裁決不公;另外,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不應限制90天的申請期限,應延長為1年。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葉瑾瑜表示,台灣集體勞資關係十分不對等,雇主往往有很多手段可以打壓工會幹部和工會活動,勞動部裁決委員會卻未必能審慎細察勞資脈絡,而產生沒辦法保障勞工權益的判決。
葉瑾瑜舉例,在107年間就有5起極具爭議的裁決案,如美光企業工會理事長馮澤源遭美光公司解雇2次,裁決委員不僅忽視先前解雇違法脈絡,也未實地調查其個人行為是否構成重大解雇理由,即認定資方2次解雇不違反工會法;元晶工會5名幹部被資方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但裁決委員會卻偏信資方提供的證據,認定資遣並不違法。
她說,在106年更有兩起裁決案分別在民事及高等行政法院被翻轉,分別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同時也是華航空服員罷工後第一個被華航公司清算的幹部及台灣鐵路產業工會依法休假,都在裁決委員會中被判無效,但上訴後才翻轉勝訴。
桃產總理事長莊福凱表示,「裁決委員應走出冷氣房」,要進行實地調查才能判定資方違法或勞方行為不妥;目前勞資爭議處理法限制90天的申請期限,若資方強勢打壓,很容易就超過期限。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裁決科科長章鴻年回應,勞動部自100年依法設置裁決委員會,依法聘請外聘學者專家組成裁決委員會,透過具有勞動法、行政法、勞動關係專家學者及律師所組成,每任任期2年。
章鴻年指出,勞動部107年整年度共受理77件裁決案件,其中多數案件經裁決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據統計,行政法院對裁決案件訴訟維持率高達86%,即可確認裁決委員的專業及公正性,無容質疑。
章鴻年說,工會申請的裁決案會由專責委員承辦,事實的釐清及證據參採皆依據法定程序;至於案件收理時間訂於90天內,是為避免不當勞動行為發生事實過久,造成事證不易蒐集,影響審理的進行,也對於不當勞動行為排除沒有立即的幫助。
章鴻年強調,以往負責調查委員得依職權,在不影響事業運行、顧及證人需要或證物有無法移動等困難,直接赴工作地進行證人詢問;曾有裁決委員前往高雄、嘉義、桃園、台北市各事業場所進行調查;調查不當勞動行為重在雇主不當動機的事證呈現,與現場工作設施設備是否合法並不相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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