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巿雙子星大樓最優申請人資格的南海、馬頓公司不服北巿府要求限期設立新公司完成簽約,否則視同放棄最優申請人資格,聲請假處分遭駁,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抗告確定。
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商馬頓有限公司,參與台北市政府舉辦的「台北市西區門戶計畫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土地開發案」(雙子星大樓)招標甄選,經評選為最優申請人。
原審指出,依開發案投資人須知第12點規定,最優申請人應成立新專案公司與台北市政府簽訂投資契約,但經濟部108年7月4日否准兩家公司所投資設立新專案公司的申請,因此北巿捷運局7月10日函文通知,這起開發案無需與兩家公司訂定審定條件,且依投資人須知第12條規定,兩家公司於收文後30日內如無法成立新專案公司與台北市政府完成簽約程序,屆期將視同放棄最優申請人資格。
兩家公司遞狀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台北巿政府應准予展延聲請人新專案公司的設立期限及簽訂投資契約期限;台北巿政府不得廢棄兩家公司最優申請人資格、不得由次優申請人遞補簽訂投資契約、不得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也不得廢棄這起開發案。
原審審理後,認定兩家公司就損害重大、危險急迫性以及本案勝訴可能性的舉證均不足,因此駁回聲請。兩家公司不服提起抗告,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兩家公司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不符合損害重大、危險急迫性要件,因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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