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規定政府應於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的清查;政黨、附隨組織等拒絕將審定的政治檔案移交為國家檔案者,最重可罰新台幣500萬元。
另外,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的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的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政治檔案」的定義,三讀條文明定,是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從民國34年8月15日起到81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或文件;已裁撤機關(構)的檔案也適用。
三讀條文也規定,政治檔案條例的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此條例是要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的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的歷史研究與公民的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的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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