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今天審查台塑第六套輕油裂解廠四期擴建變更內容,環評委員認為變更對照表有爭議,最後決議不同意變更,建議開發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差異評估。
環保署今天舉辦「六輕產品、產能調整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暨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台塑旭製程編號整併、空氣污染物減排及提升廢氣防制設備處理等級)」專案小組審查會。
開發單位,台塑旭彈性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因為考慮專業分工,民國106年已申請將「彈性纖維廠(FAS)製程」產權由台塑公司轉移至台塑旭公司,環保署當時已依環評法施行細則36條第2項第8款「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同意備查;因此認為能比照當時環評條件開發。
至於改善空污的部分,台塑旭公司表示,開發計畫沒有涉及製程原料及產能變更,不會增加原核定各項環境因子的影響;並且增加、更改管線元件,修改焚化爐加上吸收塔的設計等,能降低空氣污染排放量5%至6%,變更後對環境品質有利。
與會環團,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表示,反對台塑旭公司併入彈性纖維廠及營運,因為彈性纖維廠是89年六輕二期通過環評,至今未設廠,現在要併入四期擴建計畫設廠,應重新環評,而且也應依照環評法第16條,先做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不能移轉產權就轉移環評及採用。
另外,針對空污的部分,粘麗玉指出,依照六輕已設廠的各廠環評量總和,包括粒狀物(TSP)、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有機揮發物(VOC)等,皆已超過環評結論的核定總量,應該先檢討違法總量,並要求不得超過。
環評委員認為,雖然開發單位強調更改後不會增加排放量,但建廠許可通過後,至今18年仍然未興建,根本無法比較「現行」排放量,並批評開發單位報告書將大事化小,焦點模糊化,甚至「報告錯誤百出」。
會議最後決議不同意變更,環委認為,彈性纖維廠仍未建廠,對於環境衝擊仍然有一定影響,本次所提的變更內容難以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也建議開發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差異評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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