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去年發生前經理人設LINE群組炒股案,金管會除重罰660萬元外,近期更修正「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即便沒有重大財務損失,只要是重大缺失就須通報。
南山人壽葉姓經理人去年在私下經營的LINE群組「報明牌」,再用壽險資金抬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週表示,南山人壽的利益衝突防範機制與重大事件通報檢查顯有缺失,處新台幣66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南山人壽在去年5月下旬就知道葉姓員工利用保戶資金買股抬轎一事,且根據公司內部調查,葉姓員工開始做這件事時,就被外人向南山人壽高層舉發,公司雖已請葉姓員工自行離職,卻拖到去年7月才向金管會通報,等於拖了2個月。
這也凸顯,保險公司對於應通報重大偶發事件的範疇,與金管會存有落差。為此,金管會日前修正「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將原本屬重大偶發應通報事項的範圍,從原本業務方面或財務方面有「重大財務損失」,修改為有「重大缺失或重大財務損失」。
換言之,保險公司不能以自己認為該缺失沒有造成重大財務損失,就不向金管會通報。 由於這個規定修正是在南山人壽發生前經理人設LINE群組炒股後,也被外界解讀是「南山條款」。
另外,新規定也明定,保險業負責人需於發生重大偶發事件的次日起,於7個營業日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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